助力碳市场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王方宏 云馨慧2024-02-22 12:50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凸显绿色金融的重要地位,其中,碳排放权交易是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碳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绿色金融的拓展。
 
我国碳市场建设持续深入推进。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16年,福建省碳市场成为第八个试点区域碳市场。各试点市场广泛纳入包括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个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201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正式启动。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奠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基础。2021年7月,全国统一碳市场正式上线运行。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2023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时隔近7年正式重启。
 
《条例》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条例》出台之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主要依靠部门规章来进行,《条例》属于位阶更高的行政法规,覆盖了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同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的必要弹性,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条例》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平台及机制建设要求,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信息共享协作推动碳市场有序发展。同时,《条例》以更为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了更强有力的约束。
 
《条例》为绿色金融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条例》为推动碳金融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持续创新奠定了基础。《条例》出台之前,国内的碳配额、碳资产仍在法律关系上存在模糊,使得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空间受限。《条例》通过法律完善和制度构建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引导相关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推动碳金融活动常态化,对于发挥碳金融的“活水”作用、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当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主要围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等较为传统的形式,未来可以逐步有序地开展碳远期、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主动成为活跃碳市场的重要力量。从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碳市场的金融化是一个趋势,金融机构的加入可以帮助市场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切实帮助企业进行避险。在“双碳”目标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是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通过发挥交易能力和专业的产品创设能力,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低碳转型解决方案,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控排企业也需要金融服务来帮助它们有效管理碳资产、核算碳排放、设计更加经济的履约方案。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主要是控排企业参与,仍为现货市场,碳金融产品还相对较少。未来我国碳市场深化发展需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条例》规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参与碳市场交易。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海南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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