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地球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固碳量大、效率高、储存时间长。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强调“要提升生态
碳汇能力”,其中包括有效发挥海洋等要素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
碳汇增量”。2025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再次强调“要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从海洋碳汇角度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
海洋碳汇主要由海岸带生态系统碳汇、渔业碳汇和微生物碳汇等组成,其中以红树林、海草床和盐沼为主体的海岸带生态系统是最主要的部分。开展海洋碳汇核算是评估海洋碳汇能力与潜力的基础,不仅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碳循环过程和机理,推动我国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实现,同时有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国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建设海洋强国、提高国际影响力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国际海洋碳汇核算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
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首次提出“蓝碳”概念,明确了海洋碳汇在调节气候变化和碳循环中起到的关键作用。2014年,联合国发布《IPCC 2006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增补:2013湿地》,提出海草床、红树林、滨海沼泽三大蓝碳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标志着海洋碳汇被正式纳入全球气候规制体系。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将蓝碳生态系统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核算。
当前,国际上关于海洋碳汇的标准和
方法学集中在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等海洋生态系统,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面,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公布了详细的方法和指导原则。二是碳储量测绘和监测方面,“蓝碳倡议”工作组发布《滨海蓝碳——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碳储量和
碳排放因子评估方法》,也是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海洋碳汇测绘和监测标准。三是
碳交易方法学方面,清洁发展机制的两项方法学规定了红树林项目的开发条件,核证碳标准的3项方法学规定了滨海湿地碳汇项目的开发条件,此两者是目前国际上海洋碳汇交易项目开发的主要依据。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碳汇的认知不断深化,渔业碳汇、微生物碳汇逐渐得到国际认可。202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际海洋探索理事会发布《全球渔业碳汇评估指南》,首次提出贝藻类养殖碳汇的标准化核算框架。2019年“微型生物碳泵”理论被纳入《气候变化中的海洋和冰冻圈特别报告》(SROCC),并在2023年《自然·地球科学》期刊上刊发多国合作研究成果。但由于养殖贝藻类碳储量和碳汇效率难以准确评估,微型生物碳泵机理研究不明,相关内容目前仍存争议。
此外,在过去20多年,全球范围内逐步形成了碳通量观测网络,为全球碳收支与全球变化研究提供了高质量的温室气体地面通量长期观测数据。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过发起“蓝碳行动”计划、“国际蓝碳伙伴”计划、“全球海洋碳汇倡议”,成立“蓝色气候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国家海洋碳和生物地球化学协调项目”“蓝色森林”项目等,不断规范海洋碳汇核算体系,推动海洋碳汇发展。
我国海洋碳汇核算体系正加速形成
我国拥有约300万平方千米的主张管辖海域和1.8万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海洋碳汇资源禀赋丰裕、潜力巨大。我国积极探索海洋碳汇相关实践,2012年国务院颁布《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提及“海洋/蓝色碳汇”。此后,《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文件中均提及探索发展海洋碳汇相关内容。
在以上政策文件的支持下,我国不断完善海洋碳汇核算体系。2008年以来我国组织建立海—气二氧化碳通量监测体系;2022年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0349—2022)发布,为我国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方法指导。同时持续加强各领域的核算指导,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6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正在编制或出台30余项标准,涉及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牡蛎礁、养殖海藻和贝类等海洋碳汇的监测调查、评估、计量和增汇技术方法;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
CCER-14-002-V01)》,成为我国首个海洋碳汇
CCER方法学。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监测评估
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海洋
试点城市选取一种或多种海洋碳汇类型开展监测评估。
各地方也持续推进海洋碳汇标准研究和实践。广东深圳于2021年编制发布了全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指南》,明晰了红树林、盐沼、贝类等7个可交易碳汇类型与11项碳汇指标。海南、浙江等地相继发布《海南省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工作方案(2022—2024年)》《浙江省海洋碳汇能力提升指导意见》文件,从探索建立海洋碳汇项目方法学、争取国际海洋碳汇市场主导权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自2015年以来,广西、广东、海南、河北、福建等省份相继发布区域性海洋碳汇方法学文件或技术规程,涉及红树林、渔业(双壳贝类)、滨海盐沼等多个海洋碳汇生态系统。山东、福建、广东等省份也积极利用区位优势开展相关实践,如全国首笔“海洋碳汇贷”成功在山东荣成发放,福建厦门完成我国首个渔业碳汇交易项目,广东湛江完成我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红树林)。此外,科研人员在海洋碳汇监测技术、碳汇核算模型等方面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海洋碳汇工作起步较晚,海洋碳汇的核算与评估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难点。
一是在核算边界方面,当前养殖碳汇等尚未纳入碳汇清单,滨海湿地、近海生态系统碳汇核算范畴尚无定论,无机碳通量核算缺乏定论。
二是在核算周期方面,不同海洋碳汇类型具有不同的储碳周期,如海水养殖藻类在生长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但很快会被重新释放到大气中,目前对不同品种、海域、养殖方式、时间周期的养殖固碳量缺乏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衡量标准体系。
三是在核算方法方面,目前国际上出台了多种核算方法学,但不同方法间的结果可比性较差,核算过程具有一定主观性,国际尚未建立统一的海洋碳汇核算标准体系。我国海洋碳汇建设涉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个部门,核算标准体系尚不完善。
四是在核算技术方面,部分海洋碳汇类型的形成机制、影响因素等基础性研究不足,限制海洋碳汇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学发展,同时尚未建立大范围、高精度的海洋碳通量观测网络。
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的路径与建议
未来,我们需进一步深化对海洋碳汇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其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将海洋碳汇与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建设海洋强国等战略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全国海洋碳汇核算体系发展。
一是完善海洋碳汇核算标准体系,解决“不会算”的问题。规范化核算我国海洋碳汇能力和潜力,是确保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推动我国海洋碳汇赋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提供精准“海洋账本”的重要手段。我们要积极开展对海洋碳汇生态系统的全面调查监测评估,摸清全国蓝碳生态系统的碳储量、碳汇速度和增汇潜力底数,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海洋碳汇数据库,结合国际海洋碳汇方法学体系,开发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海洋碳汇监测与核算体系。突出标准对海洋碳汇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重点建设红树林保护与修复标准体系,优化渔业碳汇标准体系,推进海藻场、海草床及盐沼碳储量调查评估技术标准的制定,构建蓝碳项目监测、报告和核查方法学体系。此外,建立常态化协调统一的海洋碳汇数据报送和应用机制,统一海洋碳汇核算口径、提高各部门协作能力。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试点,推动不同类型的碳汇核算技术、方法学、标准等实践应用。
二是夯实海洋碳汇核算科技基础,解决“算不准”的问题。海洋碳汇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领域的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核算方法和实现路径,提高海洋碳汇核算的科学和技术基础,将有利于挖掘海洋碳汇在气候治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我们要分类强化海洋碳汇科研基础研究。对于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海岸带蓝碳系统,重点开展碳汇计量、监测、核查、评估等标准规程和缺失参数研究。对于渔业碳汇、海洋微生物碳汇,重点加强固碳机制、增汇途径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进一步明确核算的边界、范围,将海洋碳汇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同时,加强海洋碳汇监测技术研究。建立海岸带生态系统“空—天—地—海”
碳源—碳汇立体监测体系和观测网络,为科学评估和预测海岸带生态系统碳汇动态变化、不同固碳增汇技术的增汇效果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开展多层次的海洋碳汇国际合作,解决“算统一”的问题。当前海洋碳汇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新热点,然而全球海洋碳汇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活跃的海洋碳汇交易市场。我国建立了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最大的
碳市场,加快海洋碳汇核算机制与方法学研究,率先开展海洋碳汇交易试点,将有利于我国抢占国际低碳发展先机和把握发展主动权。我们要积极主动将海洋碳汇纳入国际气候治理体系,推动将海洋碳汇引入多边机制议题,深度参与海洋碳汇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项目,适时发起以我国为主的海洋碳汇国际合作计划。同时深化与沿海国家和地区在碳汇调查与评估、保护与修复、监测与计量、核算与认证、增汇与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积极宣传推广我国海洋碳汇理念和实践成果,推动我国海洋碳汇技术标准走向全球,提高我国在国际碳汇核算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全球海洋碳汇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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