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黄国辉 王凯 郑嘉2023-03-27 08:43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模糊
 
  《管理办法(试行)》及各试点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进行碳交易的主体,除了纳入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外,还包括符合碳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定且自愿参与二级交易市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碳排放权的交易制度决定各碳交易主体拥有进入碳交易市场,并将自身持有的配额进行自由交易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模则是由碳交易主体和对碳交易产品的需求度来决定的,纳入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作为碳交易一级市场的重要主体参与一级场的配额分配,同时也是二级市场配额交易的主要参与者,部分试点地方政府规定政府可以通过配额回购来稳定碳价,所以行政机关也应作为二级市场的主体。但北京、上海等试点区域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的覆盖范围也有所差异,如北京主要为电力热力等、上海主要为钢铁石化等,多为耗能较高的重工企业,对于耗能低的企业缺乏关注,且各个试点区域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资格认证存在差异,造成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区域间减排进程发展不协调的情况以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范围模糊、行业覆盖不够广泛。
 
  (二)初始配额分配方式和标准不统一
 
  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在最初的探索阶段,中央层面由于各行政机关的主管业务和关注点也各有不同,在初始配额分配方面难免形成标准不一的情况,地方层面各试点省市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和远期规划也各不相同,也会导致相同行业在不同的试点省市中取得的配额存在差异,这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后所依据的规则和计算方式决定的。我国陆续发布的《暂行办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对配额的分配标准进行了规定,但仍然较为宽泛且不够具体,在配额发放形式和体系上比较模糊,因此在各个省市试点运行当中,配额分配方式缺少稳定性,试点区域在有偿与无偿分配方式选择上各有不想同。一方面会导致部分企业节能减排潜力无法被发掘;另一方面则会使一些前期未纳入无偿配额分配体系的企业无法领取免费配额,增加了进入碳交易体系的成本,影响了初始配额分配的公平性。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各省市试点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重心基本集中在碳交易二级市场的稳定运行以及对于碳排放的履约核查上。综合分析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仍局限于框架性规定,普遍存在监管制度不全面、不够科学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制度立法层级低,执法部门职权有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众多、行业分类复杂,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结构又较为分散,这也给碳排放权的交易监管操作性和执行性增添了一定难度。而一个完备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则应当从监管主体设定总量标准起,到控排企业获得初始的分配配额,再到交易主体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环节中的信息公开和披露,直到最后的碳排放权主体履约环节,整个环节贯穿碳排放权的由“生”到“灭”。这其中核心的一环则是对碳排放权主体履约情况的实际监测,目前各试点省市对碳排放权主体碳排放监测核查多为抽检而非全面检查,碳排放权主体自行申报的监测数据真实性存疑,这导致对排放行为超出标准的市场主体无法做到有效监管和排查。
 
  (四)违规处罚力度过低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是一个新兴交易市场,新兴市场则需要从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着手维持其稳定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法律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才能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合规,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当中的“罚”则需要针对的是碳排放权主体在碳排放权交易整个环节过程中违反配额核查、清缴义务等规定的行为,而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层级则限制了碳排放权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根据现有的立法文件,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主要包括罚款和限期改正两种方式。但是二级市场罚金通常不会超过10万元人民币,目前来看仅有深圳市通过地方性法规对超额排放的排放主体做出三倍均价罚款的规定,除此之外也无太多创造性的立法尝试。这些罚款对于纳入重点碳排放监管的大型企业来说微不足道,单一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过低的处罚额度给减排战略带来很大阻碍。
 
  (五)碳排放权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随着各试点区域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持续推动,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主体覆盖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交易环节变得愈发复杂,逐渐暴露了其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较为匮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纠纷仍属较为新型的法律纠纷,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不仅存在质的区别,而且在交易环节上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纠纷主体也各有不同,导致行政和民事纠纷与一级和二级市场纠纷之间相互交叠。目前我国碳交易纠纷解决还没有形成体系的规定,部分内容零散分布在一些方案和规章制度中,部分类型交易纠纷需要通过其他交易规则制度进行解决,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成为限制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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