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体系建设:我们能从欧盟获得哪些启示?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刘劲、于艾琳2023-02-15 08:53

欧盟碳交易发展的主要特点

 
欧盟碳市场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四个阶段的迭代,才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欧盟碳交易市场自2005年建立,是全球第一个跨国碳交易体系。自2005年开始至2007年是第一阶段,作为试验阶段,只是浅尝辄止。
 
历经了第二阶段2008~2012年的金融危机,以及第三阶段2013~2020年的几番波折,目前欧盟碳交易市场已运行至第四阶段。
 
从市场演进过程上看,欧盟碳交易市场主要呈现出四大特点:
 
第一是覆盖范围逐渐拓宽。
 
其一,覆盖的国家越来越多,最初仅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后来逐步加入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克罗地亚等国,EU ETS几乎覆盖整个欧洲。
 
其二,覆盖行业从最初仅包括电力、能源密集型工业,后续增加航空,并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的控排范围,到各种各样工业生产过程,未来还可能将航运业纳入覆盖范围。
 
其三,覆盖气体范围,最初只是覆盖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逐渐在第二、三阶段增加一氧化二氮、全氟化碳,工业过程中温室效应比较明显的气体都逐步被纳入了碳交易体系内。
 
第二是碳配额每年逐渐缩减。
 
欧盟配额总量上限的设定在第三阶段以1.74%线性下降,并在第四阶段年均降速加码至2.2%,甚至未来随着欧盟的气候政策趋严从2023年起降速达到4.2%;
 
如果按照严格情境下的碳配额收紧速度,预计到2030年碳市场的配额总量将只有10.7亿吨,相比较2005年的23亿吨实际排放量下降高达61%。
 
第三是分配机制更加合理,拍卖比例逐渐增加。
 
就分配机制而言,在欧盟碳市场建立之初,为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碳交易之中,使用“历史排放法”对免费配额进行分配。
 
但这样历史排放量越高反而获得免费分配的配额越多,违反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导致前两阶段大部分配额是免费发放,拍卖比例极低,仅占不足5%。
 
因而,从第三阶段开始,使用“行业基准线”分配免费配额。这种方法将整个行业中碳排放较少的领先企业作为核算基准,为行业减排树立了明确的标杆。
 
碳排放强度高的企业依据行业减排领先企业的标准,将比原来更少地分配到免费配额,促使低效的设备要采取措施减少过多的排放。
 
拍卖比例的逐步增加是因为免费配额对企业的实际约束力有限,只有真金白银买到的碳交易权,才是对控排企业真正的约束。为提升高碳排企业的排放成本,EU ETS针对高排放行业设定了更高的拍卖比例。
 
从第三阶段开始,免费配额的分配采用行业基准法,同时针对高排放行业的高拍卖比例,导致配额拍卖比例大幅提升。据欧委会估算,共有57%的总配额量在2013~2020年间推出拍卖,远高于前两阶段的5%~10%。
 
拍卖比例增加带来的减排效果是显著的。
 
以电力行业为例,2013年之前,碳配额90%免费分配,欧盟碳市场整个燃料燃烧部门的碳排放量在13亿吨之上徘徊,而到了2020年该部门碳排放量已降至8.2亿吨。这是由于2013年开始,电力行业的碳配额100%以拍卖形式分配,企业的排放成本陡增。
 
未来拍卖比例仍有扩大趋势,并且向以拍卖为主逐渐过渡。
 
拍卖部分又因行业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拍卖比例,碳排放较高的电力行业已经实现100%拍卖,大部分工业的免费比例也从80%逐年减少,等到2030年将下降到30%,航空业配额免费比例也由82%逐年下降。
 
第四是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履约与惩罚机制逐步完善。
 
没有严格的履约机制和对违反规则严厉的惩罚,就谈不上真正的约束。
 
早在市场运行初期,欧盟对超额排放仅采取罚款的处理方式;从第二阶段开始,为提高违约成本,欧盟将每吨超排罚款金额由40欧元提升至100欧元,同时要求企业次年补缴上一年度超额排放量。
 
要知道在第二阶段,欧盟碳交易市场价格区间仅在6~28欧元/吨,即使第三阶段最高价格也不过30欧元/吨,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在市场中获取配额。补缴制度和高额的违约罚款,彻底阻断了超排的可能性。
 
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就像资本市场中企业需要披露财务信息,由审计和监管机构进行核查,碳市场中也有相似机制,只是关注的对象从财务信息变为碳排放信息。
 
欧盟委员会将早年的MRV执行指南升级为监测与报告法规(MRR)、认证与核查法规(AVR),确立了MRV政策法规管理体系;后续在法规基础上,明确对上报数据质量的管理要求和执行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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