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碳交易协同与合作——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曹莉 刘琰2023-01-16 10:17

清洁发展机制与国际碳交易协同

 
  CDM设立后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项目数量和预计碳减排额度在短期内大幅上升。中国政府于2004年和2005年先后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权益。同时,各地陆续设立了CDM服务中心,官方还发布了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以帮助降低CDM项目的开发难度。此外,基于国家从CDM项目产生的CER交易收入中应得的部分,中国政府还专门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行业和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5~2017年,中国CDM项目共完成注册3764个,项目减碳量共计5.96亿吨,成为全球CDM项目最多的国家,其中风电、水电、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占据85%以上。从区域分布看,云南、四川、内蒙的CDM项目数量最多(均在350个以上),其次是甘肃(239个)、山东(193)、河北(190)、新疆(180)等省份。
 
  从国际上看,截至2020年12月,印度共注册了1686个CDM项目,位居全球第二,数量不及中国的一半,减排量仅为中国的约五分之一。其余排名靠前的CDM东道国依次为巴西、越南、墨西哥、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智利和韩国。
 
  需要指出的是,CER的价格在2010年中开始出现瀑布式暴跌,每吨价格从之前的20美元跌到2012年的不到1美元,下跌了90%。主要原因是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结果不理想、市场需求严重萎缩以及欧盟碳市场新规。2010年爆发的欧债危机导致欧洲经济生产停滞,碳排量迅速降低,再加上欧盟碳市场碳配额宽松,致使CER一直供大于求。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日本在减排行动方面趋于保守也加剧了对CER的需求不振。到2012年,欧盟规定其碳市场在2013年以后只接受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用于履约,导致能注册的CDM项目骤减,CER交易从此陷入沉寂。不过,CER交易萎缩反倒催生了中国本地碳信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的发展。
 
  尽管CDM的黄金期不长,但它为全球碳市场协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该机制最突出的贡献是,允许发达国家碳市场覆盖的履约企业购买发展中国家CDM项目产生的CER,并用此来减轻自身的减排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欧盟、瑞士、新西兰、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对CDM接受程度存在较大差异,而且逐渐收紧。欧盟强制碳市场一直是CDM和JI产生的国际碳信用的最大需求方,但随着市场发展进入第四阶段(2021~2030年),将不再接受国际碳信用履约。目前,只有韩国碳市场(K-ETS)仍接纳CDM,英国和日本的碳市场则均未建立与CDM联通的交易安排。
 
  具体来看,欧盟碳市场(EU ETS)作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很大程度上驱动了国际碳市场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清洁能源的重要投资方。欧盟碳市场的参与者可以使用CDM和JI这两类国际碳信用来履行部分减排义务。在履约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欧盟碳市场参与者共使用了10.58亿欧元的国际碳信用来抵消其排放量,其余未使用的碳信用被结转到第三阶段(2013~2020年);2021年起进入第四阶段后,欧盟强调实现本地实际减排目标,不打算继续使用国际碳信用。
 
  韩国碳交易市场(K-ETS)在其履约的第一阶段(2015~2017年),允许使用2010年4月中旬后本土CDM项目产生的CER和韩国核证抵消减排量(KOC),履约实体最多可以使用碳信用抵消10%的履约义务。进入履约第二阶段(2018~2020年),韩国允许使用自2016年6月起由本土公司开发的国际CDM项目所产生的CER。每个履约实体最多可以抵消10%的履约义务(其中5%可以是国际抵消信用)。第三阶段(2021~2025年)的要求与第二阶段相同,只是将10%的履约限额下降至5%,且没有额外限制国际抵消信用额度。
 
  新西兰和瑞士的碳交易市场分别自2015年6月和2021年起不再允许国际碳信用额度在市场上用于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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