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财税】营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文章来源: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肖太寿2020-03-20 09:38

节能服务企业增值税处理: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800万元,,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的70%,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有资格享受国家支持节能服务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该节能服务企业每年从节能服务企业那里得到的100万×70%=70万元和10万元的管理费收入是免增值税的。节能服务企业应把1000万元的节能设备投入作固定资产处理,按照10年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到2035年6月1日,节能服务企业把该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转移给节能用户企业并办妥了设备的权属手续时,应该作为无偿赠送给该节能用户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有残值则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该节能服务企业购进的该设备在会计上做固定资产入账,其从节能用户企业获得的70万节能收入实质上是买设备给节能用户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购进的该设备在会计上做固定资产入账,由于其从节能用户企业获得的70万节能收入是免增值税的,由于免增值税,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节能设备是不能抵口进项税额,即该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的1000万元是含增值进项税额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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